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號
KMDV,101,除,8,20121119,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鵬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聲請人 於民國101年4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6月,已於101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101年度除字第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台幣)│ │ │
├──┼─────┼─────┼──────┼─────┼─────┼──────┤
│ 1 │鄧效忠 │台灣土地銀│100年7月5日 │19939元 │BEB0000000│陳鵬帆
│ │莊怡筠 │行金門分行│ │ │ │ │
│ │莊慧娟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