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添福
陳添進
陳添源
陳金玉
共同訴訟代 李志澄律師
理人
被 告 陳尚書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陳清木
陳成君
陳成文
陳成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 第44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號確認優先 承買權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