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
債 權 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債 務 人 翁漾琳(原名翁惠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0000000000門號之
PHS行動電話服務,詎自民國92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計積欠16,282元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