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燿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叁佰零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燿輝於民國99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9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0年2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383元及費用4437元。又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債務人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
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
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二)又債務人張燿輝於93年3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9年9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100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93元及
費用143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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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燿輝 463│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8761│0000000000│02月 10日 │ │ │
│ │元 │907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燿輝 552│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695 │0000000000│04月 10日 │ │ │
│ │元 │1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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