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張雅芳
債 務 人 戴怡婷
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壹
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
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