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74號
KMDV,101,司促,1174,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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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莊泓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叁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泓杰於100年1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
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
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泓杰自100年6月至100年7月共消費24,222元,但於
101年8月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2,102元,以上共計26,324元,雖屢經
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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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