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86號
原 告 洪楊愛
訴訟代理人 洪祖藤
原 告 洪如貞
洪肇健
洪朝乾
洪朝偉
謝俊杰
陳慶雄
謝佩圜
蔡丁朝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王林淑燕、王衍楚、王家培、王信智、王
家烺等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如涉及面積爭議,以原告各人之土地依其與被告等各主
張之界址相差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