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1年度,83號
SDEV,101,沙補,83,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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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自得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唯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5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前於101年9月間似已就同一事實對被告提起返還價金
訴訟,現由本院101年度沙簡字第311號事件審理中。
(二)本件訴訟與本院101年度沙簡字第311號事件,如係同一事
件重複起訴者,請具狀陳明並敘明是否撤回本件訴訟。
(三)原告如主張非屬同一事件者,則應另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
(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
證據,並另備繕本即影本1份送達被告),另應具體陳明
本件訴訟與本院101年度沙簡字第311號事件之請求權基礎
有何不同。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1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94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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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