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千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58,3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