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591號
TYEV,101,桃補,591,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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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91號
原 告 游鳳凰


被 告 李虹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940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75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
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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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