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10號
原 告 李莊秀慶
被 告 蕭水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 條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建物返 還土地。然就民法第767 條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 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新北市樹林區)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6條規定,不得以合意管轄加以排除。 且被告住所地亦係在新北市樹林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管轄法院亦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方符法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