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507號
TYEV,101,桃簡,507,201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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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507號
原 告 黃明香
黃光道
呂素珠
呂俊興
吳慶霖
楊政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孟杰律師
被 告 呂秀春
陳莉娟
陳耀仁
陳耀義
陳光日
陳虹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卓昭潁
被 告 梁貴邦
許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上
午10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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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