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295號
TYEV,101,桃簡,295,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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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95號
原   告 林怡瑜
訴訟代理人 盧嘉隆
被   告 許洪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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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