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95號原 告 林怡瑜訴訟代理人 盧嘉隆被 告 許洪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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