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秩字,101年度,34號
SYEM,101,營秩,34,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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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營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葉金秀
被移送人  楊丁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
10月30日南北警麻偵字第10131491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葉金秀楊丁財均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丁財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 22時8分,進入金如意養生館A9房間與被移送人葉金秀以每 小時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由被移送人葉金秀以俗稱半套 之色情按摩,按摩被移送人楊丁財之性器官,尚未至射精, 涉嫌從事性交易,經移送機關持本院搜索票查獲,因認被移 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等語 。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 有名文。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按被告之自白不得最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156條第2項亦均有明文規定。再按犯罪事實之 認定,須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即以補強證據之存 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 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 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 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 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固自 承於101年10月18日22時8分,進入金如意養生館A9房間與被 移送人葉金秀以每小時1,000元之代價,由被移送人葉金秀 以俗稱辦套按摩被移送人楊丁財之性器官,尚未至射精等語 ,除移送機關所提出之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外,並無其他任 何積極補強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移送人 有何人姦、宿既遂之行為,參照上開條文規定,自不得以被 移送人之自白作為其違序處罰之唯一證據。
三、另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 ,除被移送人係出於營利之意圖外,尚須被移送人有姦淫或 陪宿行為維要件,故本條款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次查:被 移送人雖自承有以「半套」之性交易方式從事性交易行為等



語,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除罰之行為係意 圖得利與人姦、宿,惟若僅有按摩之行為,雖係密室中進行 ,既無姦、宿之行為可言,自不構成該條款之行為,其行為 應屬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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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