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623號
原 告 李舒雯
被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峰
上列當事人101 年度板簡字第162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下午
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585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自101年9月17日閱卷後,內 附一張編號為0000000號之本票(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 85859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已因原告之前的清償協議書 第8條特約條款第2項約定該本票編號0000000作廢,業據清 償協議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爰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
二、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本院101年 度司執字第8585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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