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葉鳳米即程義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159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於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程義楠於民國(下同)90年2月14日與原告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 金卡循環使用。詎料,程義楠自96年7月26日起,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 新臺幣(下同)384796元。(二)、利息計算:(1)、按契 約書第3、7條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之利息6734元。(三)延滯期間利息:就 前述本金債權自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而程義楠96年8月5日死亡,業經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55號裁定指定被告為程義楠遺產 管理人在案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 55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程義楠之遺產
管理人應於程義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391530元及其中 384796元自9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瓊琳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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