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緻九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窈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清霖水產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0,93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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