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366號
原 告 陳錦墻
號
上原告與被告葉志文即武男企業社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