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2020號
PCEV,101,板小,2020,20121120,2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輝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
被   告 程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華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020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間向原告租用視訊 器材一批,並委託原告架設於世新大學言論廣場,約定租金 及架設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14000元,租賃期限自101年 4月22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詎被告於租用完畢後,應給付 之上開款項竟遲不給付,雖經原告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 理。本件被告委任原告架設並租用視訊器材,業已約定委任 報酬及租金,則被告於租期屆滿後,自負有給付報酬及租金 之義務,惟被告迄今遲不給付,為此爰依委任、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 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又承租人應依約定 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 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



之。民法第548條第1項、第439條分別定有明文。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各1件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 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委任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 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1/1頁


參考資料
輝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淯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