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2018號
PCEV,101,板小,2018,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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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0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   告 高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01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於如以新台幣捌仟陸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日7時25分許,駕 駛車號OF─4766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3 段122號對面,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撞擊原告所承保之 訴外人郭萬昌所有之車號6337─B7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簡稱 系爭汽車)受損。經將系爭汽車送交訴外人匯豐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估修,計支出新台幣(下同)8943元(工資:1700元 、烤漆:3500元、零件:3743元),爰本於侵權行為、保險 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943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嗣原告於言詞辯論時,依平均法折舊,減縮請求之金額 為8612元(系爭車輛已出廠至本件事故已3個月,烤漆、零 件折舊後分別為3325元、3587元,加計工資17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又「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 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1條之2及 第213條第3項定有明文。
四、原告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行照、駕照、發票、估價單、 賠款同意書、受損照片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本件被告因未 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撞擊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依上開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之規定,被告自應對受害汽車所有人即訴 外人郭萬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原告既依保險契約對訴外人 郭萬昌理賠,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民法第213條第3 項規定,代位訴外人郭萬昌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 用。查原告主張系爭汽車修理費用8943元,業據其出發票、 估價單影本各1件為證。又系爭汽車發照係於99年12月15日 ,有行車執照影本一件在卷可佐,至100年3月2日受損時, 已使用3個月,其零件已有折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 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 以月計),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依平均法計算折舊後,其請求 之金額為8612 元(系爭車輛已出廠至本件事故已4個月,零 件折舊後損害為3587元,烤漆折舊後損害為3325 元,加計 工資1700元),核均為原告修復所必要費用,應予准許。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861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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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