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他字第17號
原 告 李浩瑋
法定代理人 李科萍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 告 黃光鍪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友敬
被 告 蔡承恩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宜學
被 告 簡劭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德隆
吳琬淑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捌元。本件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貳元。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1年度板 簡字第121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1/6,由原告負擔5/6。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331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被告應連 帶負擔552元,聲請人應負擔275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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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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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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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3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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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33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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