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正字,101年度,15號
TPAA,101,裁正,15,20121115,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小珊
上 訴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義福
上 訴 人 大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家蒝
上 訴 人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是亞華
上 訴 人 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景勝
上 訴 人 巧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景勝
上 訴 人 蘇郁仁
洪思綺
  洪思婷
謝元勳
 謝佳玲
 謝黃月鳳
楊和晉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停車場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100年
度判字第77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1「停車塔名稱」應由「寶馬行宮NO.2停車場」更正為「敦南停車大廈」、「原核准使用期間(8年)應由「84.02.13至92.02.14」更正為「85.06.13至93.06.12」、「過渡期間(3年)」應由「93.05.05(公告日)至96.05.04」更正為「93.06.13至96.06.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