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352號
TPAA,101,裁,2352,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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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352號
再 審原 告 謝諒獲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310號信
                  箱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
參 加 人 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NBA Properties, Inc
      .)
代 表 人 安亞拉‧德區克(Ayala Deutsch)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
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53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 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 9月1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1年度裁聲字 第8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9月5日送達,有各該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 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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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NBA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