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314號
TPAA,101,裁,2314,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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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314號
上 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石世豪
被 上訴 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佐銘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修 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 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 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 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 見之必要情形屬之。次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 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 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 規定。」為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二、被上訴人上層控股公司盛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庭公司) 及盛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浩公司),由本國投資人宏璟 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璟新公司)持有23%股份,其上層 股東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璟建設公司),復日 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透過宏璟 建設公司間接持有宏璟新公司股份。依日月光公司民國97年 年報資料顯示,該公司計有6個政府機關直、間接投資關係 ,其中已揭露之資訊,包括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持有 3.003%股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退輔 會)持有1.509%股份。經上訴人認定勞保局、退輔會對被上 訴人有間接投資關係,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及 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99年7月6日通傳營字第099410408 70號裁處書(下稱99年裁罰處分)裁罰被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撤銷99年 裁罰處分,由上訴人另為處分。嗣上訴人舉行聽證程序,仍



以101年1月6日通傳營字第1014100037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仍為裁罰被上訴人10萬元之處分。被上訴人不服,提起 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原處分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㈠、本項爭議所涉法律見解關乎「黨政軍退 出媒體」規範存否之可能性,原判決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訓示規定,並非立法原意,是具有法律 原則上重要性。㈡、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4條第1款、第68條 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規範主體,均為媒體,立法目的在於「黨 政軍勢力徹底退出媒體,不以任何形式介入媒體」,原判決 認媒體非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之處罰對象,復 認對於黨政軍投資介入媒體,其係處於被動狀態,對黨政軍 之投資決策及判斷,並無預見可能性,縱事後知悉被介入, 相關法規定並未賦予其得憑己力排除黨政軍介入媒體之權利 ,而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錯誤否定媒體有該條之作為義 務,係有適用上開條款不當之違誤。又原判決關於媒體無可 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之見解,亦致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10條 第1項第3款、第3項第3款、第8項第2款所採先通知媒體解除 黨政軍對其之控制,不履行者再依草案第58條第4款裁處之 規定遭架空。㈢、再上訴人95年5月19日第56次委員會議決 議後,業正式函告持有黨政軍股份之各相關廣電媒體,給予 6個月之改正期限,足使各相關廣電媒體認知媒體所應承擔 「黨政軍退出媒體」之排除或監督等作為義務,確立媒體違 法行為態樣,主要乃「不作為」。原判決僅以「無政府調查 權」、「無排除可能性」,認為「事後義務」逾越法律射程 範圍,全盤否定事後義務,曲解立法原意,凌駕立法而造法 ,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之不當適用同法第189條規定 之違法等語,為其論據。核上訴人所陳之上述理由,無非執 其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尚非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 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須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該訴 訟事件所涉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之 問題。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 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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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