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 請 人 范志仁
相 對 人 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俍佑
相 對 人 邱俊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
○○○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於○○○○○○○○○○○○○○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一併誤向本院提起該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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