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謝素蘭
即 上訴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王淑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
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一○○年度台上
字第三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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