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九三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詹富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五一○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二一六六○、二四○五九、二五三○一、二六○五○號,九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四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詹富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另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嗣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八號、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八四號判決參照)。本件,經查被告詹富盛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下稱前案)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嗣與其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另犯詐欺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由檢察官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一○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一號裁定,就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並與詐欺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一年二月八日、六月一日指揮執行,刑期自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有相關裁定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執助丑字第二八三七號之一、一○一年執助丑字第一七七八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可稽。故被告於九十六年六月至九月間再犯本件竊盜、偽造文書等罪時,其前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不能認已執行完畢。原判決依累犯予以論科,揆諸首開說明,顯有判決適用法則
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及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不合累犯之要件,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之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而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或數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再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其先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之刑,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已執行完畢,自亦不能據為成立累犯之要件。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不問其所指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之前科資料,是否存在於事實審訴訟卷宗內而得以考見,均應認為有理由(參考本院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一○○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被告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另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經台北地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確定(該案確定後,檢察官曾簽發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惟實際尚未執行)。該二案因合於數罪併罰規定,經台北地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於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一○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一號刑事裁定,就其所犯上開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並與上開已減刑之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於扣除上開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已執行之有期徒刑三月後,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預定刑期起算日為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迄今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及執行指揮書可稽。揆之上開說明,被告所犯前案之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形式上雖已經執行完畢,然嗣後既與後案所犯之幫助連續詐欺取財合併定執行刑,迄未執行完畢,則其所犯前案之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自不得謂
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從而被告於九十四、九十五年間之某不詳時間,及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月二十日間,再犯本件之變造特種文書(即駕駛執照,一罪)、竊盜(十八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十罪,想像競合犯詐欺)等罪時,因前案尚未執行完畢,即不構成累犯。原判決未及審酌,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原判決漏載)、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論處被告變造特種文書(一罪)、竊盜(十八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十罪,想像競合犯詐欺)等罪刑,竟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其中關於累犯部分,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救濟。又非常上訴經認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原確定裁判另行改判者,僅係代替原審,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故非常上訴審,應以原裁判當時之法律為適用之準據。被告上開各次犯行所處之罪刑,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雖均得易科罰金,然因合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刑已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依原裁判時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依當時之規定本院無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應執行刑雖逾六個月,惟依嗣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如得易科罰金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得向原管轄法院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指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宋 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編號│ 宣告刑 │
├──┼──────────────────────────┤
│ 一 │詹富盛變造駕駛執照,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三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四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五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六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七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八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九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十 │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一│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二│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三│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四│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五│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六│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七│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八│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十九│詹富盛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二十│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一│
│ │、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一│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四│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二│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六│
│ │、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三│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九│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四│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十│
│ │、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五│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十│
│ │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六│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十│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七│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十│
│ │五、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八│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編號十│
│ │七、十八、十九、二一、二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二九│詹富盛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二編│
│ │號二三、二四、如附表三編號三至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二:(應沒收之偽造署押及指印)
┌──┬────────┬───┬─────┬────┬──────┬─────┬─────┐
│編號│名稱 │時間 │地點 │金額 │偽造之簽名或│卷號及卷頁│備註 │
│ │ │ │ │ │捺指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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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嘉琪所有國泰世│960628│上億百貨 │1948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華信用卡卡號: │08:37│ │ │1枚 │第2605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103頁 │ │
├──┼────────┼───┼─────┼────┼──────┼─────┼─────┤
│ 2 │同上 │960628│家樂福板橋│1568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09:33│店 │ │1枚 │第26050號 │ │
│ │ │ │ │ │ │第104頁 │ │
├──┼────────┼───┼─────┼────┼──────┼─────┼─────┤
│ 3 │同上 │960628│家樂福板橋│616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09:39│店 │ │1枚 │第26050號 │ │
│ │ │ │ │ │ │第105頁 │ │
├──┼────────┼───┼─────┼────┼──────┼─────┼─────┤
│ 4 │林淑蕙所有中國信│960629│鈺晶銀樓 │566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託信用卡卡號: │11:33│ │ │1枚 │第2605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108頁 │ │
├──┼────────┼───┼─────┼────┼──────┼─────┼─────┤
│ 5 │同上 │960629│鈺晶銀樓 │21430 元│未簽名 │X │未成功 │
│ │ │11: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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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淑玲所有台北富│960717│頂好 │86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邦信用卡卡號: │08:09│Wellcome │ │1枚 │第2605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師大店 │ │ │第113頁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050號 │ │
│ │ │ │ │ │ │第115頁 │ │
├──┼────────┼───┼─────┼────┼──────┼─────┼─────┤
│ 7 │同上 │960717│頂好 │330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08:21│Wellcome │ │1枚 │第26050號 │ │
│ │ │ │中華店 │ │ │第114 頁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050號 │ │
│ │ │ │ │ │ │第11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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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960717│家樂福桂林│4347元 │無簽名 │X │未成功 │
│ │ │09:30│店 │ │ │ │ │
├──┼────────┼───┼─────┼────┼──────┼─────┼─────┤
│ 9 │詹麗芬所有台北富│960718│良和珠寶 │407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邦信用卡卡號: │16:43│ │ │1枚 │第2605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1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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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筱茜所有台北富│960720│金瑞山珠寶│455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邦信用卡卡號: │13:38│ │ │1枚 │第2605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122頁 │ │
├──┼────────┼───┼─────┼────┼──────┼─────┼─────┤
│ 11 │同上 │960720│亞梵珠寶 │450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13:45│ │ │1枚 │第26050號 │ │
│ │ │ │ │ │ │第1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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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蔡清江所有台北富│960721│松青超市中│490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邦信用卡卡號: │ │和店 │ │1枚 │第2605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126頁 │ │
├──┼────────┼───┼─────┼────┼──────┼─────┼─────┤
│ 13 │同上 │960721│頂好 │3000元 │無簽名 │X │未成功 │
│ │ │09:24│Wellcome │ │ │ │ │
│ │ │ │莒光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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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子晴所有中國信│960727│承泰珠寶 │5900元 │黃光程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託信用卡卡號: │14:54│ │ │1枚 │第2605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13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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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顧雅莉所有萬泰銀│960827│佳樂福重慶│4040元 │陳正龍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行信用卡卡號: │07:18│店 │ │1枚 │第25301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33頁 │ │
├──┼────────┼───┼─────┼────┼──────┼─────┼─────┤
│ 16 │同上 │960827│頂好 │1277元 │陳正龍之簽名│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07:52│Wellcome │ │1枚 │第25301號 │ │
│ │ │ │師大店 │ │ │第3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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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周大偉所有台北富│960920│傑昇通訊雙│7800元 │黃光程簽名1 │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邦信用卡卡號: │14:57│十店 │ │枚 │第2166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050號 │ │
│ │ │ │ │ │ │第1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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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同上 │960920│頂好 │1875元 │黃光程簽名1 │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15:20│Wellcome │ │枚 │第21660號 │ │
│ │ │ │長沙店 │ │ │第53頁 │ │
├──┼────────┼───┼─────┼────┼──────┼─────┼─────┤
│ 19 │同上 │960920│鼎祥銀樓 │10300 元│黃光程簽名1 │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15:28│ │ │枚 │第21660號 │ │
│ │ │ │ │ │ │第51頁 │ │
├──┼────────┼───┼─────┼────┼──────┼─────┼─────┤
│ 20 │同上 │960920│奇美銀樓 │10500 元│無簽名 │X │未成功 │
│ │ │17:4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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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周大偉所有花旗銀│960920│佳億銀樓 │8000元 │黃光程簽名1 │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行信用卡卡號: │14:03│ │ │枚 │第21660號 │ │
│ │0000000000000000│ │ │ │ │第50頁 │ │
├──┼────────┼───┼─────┼────┼──────┼─────┼─────┤
│ 22 │同上 │960920│頂好 │5289元 │黃光程簽名1 │96年度偵字│感應紙式 │
│ │ │17:13│Wellcome │ │枚 │第21660號 │ │
│ │ │ │莒光店 │ │ │第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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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960813│ │ │林成仁之簽名│96年度偵字│ │
│ │公司行動電話申請│ │ │ │2枚 │第24059號 │ │
│ │書1紙 │ │ │ │ │第36頁 │ │
├──┼────────┼───┼─────┼────┼──────┼─────┼─────┤
│ 2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960813│ │ │林成仁之簽名│96年度偵字│ │
│ │公司門號同意使用│ │ │ │2枚 │第24059號 │ │
│ │切結書1紙 │ │ │ │林成仁之捺印│第37頁 │ │
│ │ │ │ │ │1枚 │ │ │
│ │ │ │ │ │陳正龍之簽名│ │ │
│ │ │ │ │ │2枚 │ │ │
│ │ │ │ │ │陳正龍之捺印│ │ │
│ │ │ │ │ │1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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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沒收之物)
┌──┬────────┬─────────┬─────┬─────┐
│編號│沒收之物 │數量 │卷號及卷頁│備註 │
├──┼────────┼─────────┼─────┼─────┤
│ 1 │變造黃光程之汽車│1張 │96年度偵字│96年度保管│
│ │駕照上之被告照片│ │第21660號 │字第7157號│
│ │ │ │第54頁 │(96年度偵│
│ │ │ ├─────┤字第21660 │
│ │ │ │96年度偵字│號第64頁)│
│ │ │ │第26050號 │ │
│ │ │ │第57頁 │ │
├──┼────────┼─────────┼─────┼─────┤
│ 2 │變造黃光程之駕駛│1張 │96年度偵字│96年度保管│
│ │執照影本 │ │第21660號 │字第8001號│
│ │ │ │第108頁 │(96年度偵│
│ │ │ ├─────┤字第25301 │
│ │ │ │96年度偵字│號第67頁)│
│ │ │ │第26050號 │ │
│ │ │ │第17頁 │ │
├──┼────────┼─────────┼─────┼─────┤
│ 3 │詹富盛人頭照片 │8張 │ │96年度保管│
│ │ │ │ │字第8001號│
│ │ │ │ │(96年度偵│
│ │ │ │ │字第25301 │
│ │ │ │ │號第67頁)│
├──┼────────┼─────────┼─────┼─────┤
│ 4 │塑膠尺 │2支 │ │96年度保管│
│ │ │ │ │字第8001號│
│ │ │ │ │(96年度偵│
│ │ │ │ │字第25301 │
│ │ │ │ │號第67頁)│
├──┼────────┼─────────┼─────┼─────┤
│ 5 │金屬製刮刀 │2支 │ │96年度保管│
│ │ │ │ │字第8001號│
│ │ │ │ │(96年度偵│
│ │ │ │ │字第25301 │
│ │ │ │ │號第67頁)│
├──┼────────┼─────────┼─────┼─────┤
│ 6 │美工刀 │5支 │ │96年度保管│
│ │ │ │ │字第8001號│
│ │ │ │ │(96年度偵│
│ │ │ │ │字第25301 │
│ │ │ │ │號第67頁)│
├──┼────────┼─────────┼─────┼─────┤
│ 7 │夾子 │3支 │ │96年度保管│
│ │ │ │ │字第8001號│
│ │ │ │ │(96年度偵│
│ │ │ │ │字第25301 │
│ │ │ │ │號第67頁)│
├──┼────────┼─────────┼─────┼─────┤
│ 8 │變造陳正龍之健保│1張 │96年度偵字│雖未扣案,│
│ │卡上之被告照片 │ │第24059號 │惟不能證明│
│ │ │ │第38頁 │已滅失,仍│
│ │ │ │ │應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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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變造陳正龍之身分│1張 │96年度偵字│雖未扣案,│
│ │證上之被告照片 │ │第24059號 │惟不能證明│
│ │ │ │第38頁 │已滅失,仍│
│ │ │ │ │應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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