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洪明欽
被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代 表 人 Benjamin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
○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
重附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江明欽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第三審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許 仕 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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