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1年度,1011號
TPSM,101,台抗,1011,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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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
抗 告 人 徐福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0一
年度台抗字第八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徐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乃又對本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李 嘉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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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