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348號
TPBA,90,訴,348,200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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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金府皮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複 代 理人 曹英香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克里斯多夫.吉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
        徐秀惠 律師
        丙○○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已登記註冊之商標提出評定之申請,而經被告作成評定成 立之行政處分,將原告註冊之商標撤銷,原告對此評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 本件行政訴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評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 據以評定之商標權利造成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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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府皮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