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進文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1樓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二七
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九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 認上訴人即被告莊進文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間,經張OO之 引介而認識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嗣A女於九十 八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前往被告在台北市松山區之 某服飾店,欲與被告洽談直銷事宜並選購服飾,被告以恐冷 氣外洩為由,而拉下鐵門,迨A女步出更衣室照鏡子檢視T 恤之際,被告以為A女「調整身型」為由,走至A女背後, 違反A女意願,自A女後方將該長版T恤掀拉至A女背部中 間即胸罩釦子處,解開胸罩釦子,以雙手穿過A女腋下伸至 前胸處以雙掌撫摸A女乳房,A女旋以手壓住內衣予以斥責 ,並以手肘回頂被告腹部阻止,被告猶不顧A女阻止,仍持 續以雙手撫摸A女乳房而為強制猥褻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 第一審所為科刑判決,改判論被告以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 徒刑十月。已詳敍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 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被告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 認非可採,予以論述。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依A女所述,被告自後摟抱伊時, 伊係以手壓住內衣,而非立刻轉身或將被告之手撥開,又A 女在遭被告摸其胸部一分鐘後,何以未直接要求被告打開鐵
門,仍繼續停留店內挑選衣服?足徵其證述顯違經驗法則。 再者,A女就其停留在服飾店之時間是否為一個小時,所證 前後矛盾。原判決未詳加調查A女之陳述是否屬實,有調查 職責未盡之違法。㈡、被告傳給A女簡訊內容均是對應句, 顯見應是A女先發簡訊給被告,被告始回應,且A女如於案 發當時深感委屈、痛苦,為何未在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遲於 案發二個月後始行提告,原審對此未進一步查明,亦有調查 職責未盡之違法云云。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 :㈠、一般人突遭性侵害,必驚慌莫名,於第一時間通常無 法冷靜詳述完整被害經過,尤其於哭訴時,因情緒激動,往 往只能就其所受創痛最深部分反覆陳述,對於情節較輕部分 未必能於第一時間一併提及,自不得僅以告訴人於第一時間 內未提及,而指告訴人之證述有瑕疵。原判決以A女於離開 服飾店後之第一時間打電話向證人張OO哭訴之時,未曾提 及被告尚有撫摸其下體之行為,A女此部分證述內容與證人 張OO所證述情節不符;且被告與A女互相傳送之簡訊內容 ,亦未提及被告有撫摸A女下體,該簡訊內容亦無從佐證A 女此部分之指述,因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採證顯與經驗法 則相違。㈡、A女於提告之初,在告訴狀內已敘及被告撫摸 伊下體部分,且歷經雙方對話、互動,與A女於偵查、審判 中所為陳述均相符。原判決就被告強行撫摸A女乳房部分以 :A女既能具體指出被告當時撫摸胸部之行為動作及自身感 覺、反應,若非親身經歷,實無法憑空想像,顯見其此部分 所述內容應非憑空杜撰,亦難謂與常情有違,及A女主觀上 並無誣陷被告之動機,亦無甘冒偽證或誣告之重罪及自辱名 節之必要等情,認A女此部分證述可信。然就A女同樣亦具 體指證被告,同樣無誣陷動機之撫摸下體部分,卻以A女係 「略有誇大」,非無可能為「一時心慌情急之下,誤認被告 在扯其褲頭之時,亦有撫摸A女私處」等情,其理由顯有矛 盾,判決自屬違背法令。㈢、原判決於量刑時記載:被告為 逞一己私慾,以調整身型之藉口,對A女為強制猥褻犯行, 犯罪動機甚為惡劣,手段甚為囂張且膽大妄為,造成A女身 心難以抹滅之傷痛,影響其心理至鉅,迄今尚未與A女達成 和解等嚴重之犯罪情節,乃竟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僅較法定 最低刑度高出四月,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三、惟按:㈠、所謂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 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 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連性,得據以推翻 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始足當之。若屬不 能調查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係依:A女於第 一審之證述(見第一審卷第44至48及50頁)、被告原審供稱 :伊係因張OO介紹始認識A女,案發當日A女確有至伊服 飾店,且未與A女發生口角,亦無不愉快之情事發生等語( 見原審卷第91頁),核與A女於第一審證述雙方結識過程等 情相符、案發後當日下午及翌日被告與A女間簡訊內容:「 嗯,真的對不起啦!出發點真的想幫妳。起碼得尊重妳的感 覺。謝謝妳的原諒。」「願意原諒我嗎?願意為我保密嗎? 」「阿○(A女姓名之末字,下同)、遭(「糟」之誤)了 我該怎麼向侑姐解釋認錯啊!難道是我的絕路了,救救我吧 。○」「嗯那,首要的是取得○的諒解;然後再向侑姐圓個 善意的謊。○,妳覺得這樣好嗎?等待你的指點。」(以上 係被告傳予A女之簡訊)「今天的事超過我可以理解正常範 圍,至於怎麼跟侑姐解釋,我不知道,我沒辦法冷靜,叫我 解釋,這整件事就是不對勁,不要再找我,我會發瘋。」「 不要欺人太甚,你當我真認為這是幫我,當我白癡,放屁, 不要叫那麼親密,我只要想到所有的過程,就是骯髒,噁心 ,想殺人,你是個長輩,有孫子,都沒有任何關係,我不希 望在(「再」之誤)發生,那些動作已經超出我所知道調整 身型的範圍。」「利用我的單純,跟你是姐的朋友所產生的 信任,混帳王八蛋,我只要想到整個經過,巴不得你下地獄 ,真的不是人,不要在(「再」之誤)給我留言,傳簡訊, 我只要看到我都想殺人,積點德給你的後代,無恥渾帳,我 繼續的看衣服,還結帳,為的就是等你開起(「啟」之誤) 鐵門,我根本不敢想像會發生的事,你真的不是人,骯髒卑 鄙畜生,可以臉不紅氣不喘說那些,下次不在(「再」之誤 )犯,失態,真的不是人,他媽王八蛋,我是個乾淨的人, 混蛋真的另(「令」之誤)人作噁傢伙,會有報應的,一定 會有。」(以上係A女傳予被告之簡訊)等語之翻拍簡訊照 片(見他字第9078號卷第5 至16頁);及證人張OO於第一 審證稱:「(妳是否知道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的時候,A女 跟莊進文有無見面?)有,因為莊進文要談加入科士威集團 的事情,所以A女有去找莊進文。」「(你是怎麼知道A女 去找莊進文的事情?)A女打電話給我說發生了事情,我才 知道這件事情。」「(A女當天打電話給妳的時候,她如何 說?)A女說莊進文撫摸她的上半身,我記得電話中A女是 哭著,恐懼的。」「(A女有無跟妳說莊進文如何撫摸她上 半身?)當時A女情緒很激動,她有哭,恐懼,有說到撫摸 上半身的問題。」等語(見第一審卷第105至108頁);於偵 查中證稱:「(當天莊進文在店內有無對告訴人A女作何事
?)A女當天中午有打電話給我,說莊進文撫摸她的上半身 。」等語等證據資料(見偵查卷第22頁),以為論斷,並敘 明:⑴若非被告當日上午確有對A女為撫摸乳房之行為,應 無於當日下午即傳送上開內容之簡訊予A女,請求證人A女 原諒之必要,因認A女上揭所述,應屬可採。⑵A女於第一 審證稱:「當時的我太慌了,我腦袋一片空白……。」「我 當時已經急著想要離開,但是他鐵門沒有開,我當時也不知 道怎麼辦,我只好繼續看衣服……。」等語(見第一審卷第 48頁背面、49頁背面)。證人張OO於第一審證稱:A女非 常緊張、恐懼,A女是哭著,已經慌了等語(見第一審卷第 106頁、108頁背面)。A女傳送予被告簡訊內容記載:「… …無恥渾帳,我繼續的看衣服,還結帳,為的就是等你開啟 鐵門……。」等語(見第一審卷第80頁),被告亦不否認於 A女進入店內後即以冷氣外洩為由放下鐵捲門等情,足徵A 女當時內心已驚慌,自難期待其能明確證述當時在現場停留 遭猥褻之時間久暫,是縱其就時間久暫細節部分之陳述與實 際情形略有不符,仍難遽認A女其他部分之證述係不實。再 依當時情況,A女當時雖深感委屈、痛苦,然因一時無法立 即離去該處,方隱忍至被告將鐵捲門開啟始離去,隨後即以 電話向證人張OO哭訴,難謂A女所證有何違反常情之處, 自難僅以A女未立即離開該店,而認A女證述不足採。其說 明與審認俱與卷存之證據資料相符,論斷亦無違背經驗及論 理等證據法則,原審因認事證已臻明確,而不再為其他無益 之調查,要屬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與調查 職責未盡有間,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第三審上訴之 合法理由。㈡、性侵害之被害人於事發後,是否提出告訴, 或何時始提出告訴,每有諸多主觀客觀因素之考量,最終選 擇不提出告訴,或經歷相當時日之情緒沉澱或深思熟慮後, 始提出告訴者,並非事理所無。本件A女雖迄於九十八年十 月五日始提出告訴,有告訴狀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1 頁) ,按之上開說明,原審採為判決之依據,於法並無不合。原 審不再為無益調查A女何以在案發後未立即報案,即與依法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㈢、取捨證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對證據證明力之判 斷,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明其憑以判斷之心 證理由,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又事實審法院本於調查所得 之資料,認為證言一部為真實,而採取或捨棄其一部,以為 裁判之根據,並非法所不許。原判決於理由內敘明:告訴人 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
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 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 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 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 ,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 之依據。A女於第一審固證稱:「他有想要作拉(褲子)的 動作,我拉住褲子,他動作沒有很大,我也有警覺性,他的 手很快往我私密處摸一下,然後跟我說,你的內搭褲滿厚的 。」「他的手很快往我私密處碰。……他說要幫我看下半身 ……,他的手就很快的往我的私密處摸。」等語(見第一審 卷第48頁背面、第49頁),然A女於為上開證述時同時亦證 稱:「當時的我太慌了,我腦袋一片空白,我只知道他到我 前面蹲著,試圖看我的下半身。」「(妳剛剛有提到,被告 還有碰到妳的私密處,這是什麼情形下碰到的?)這很快的 ,他好像是說,我忘記了……。」等語,當時發生時間甚為 短暫,A女有可能因一時心慌情急之下,而誤認被告在拉其 褲頭之時,撫摸其私處。又證人張OO偵查中證稱:A女當 天中午有打電話給伊,說莊進文撫摸她上半身。」等語(見 偵查卷第22頁);於第一審亦僅證稱:A女說莊進文撫摸她 上半身;A女在電話中並沒有說莊進文還有撫摸其下體等語 (見第一審卷第106頁、107頁背面、110 頁背面),足徵A 女於離開服飾店後之第一時間打電話向證人張OO哭訴時, 亦未曾提及被告尚有撫摸其下體私處,A女此部分之證述與 證人張OO所證述不符,而被告與A女互相傳送之簡訊內容 ,亦均未提及被告有撫摸A女下體私處,該簡訊內容亦無從 佐證A女此部分之指訴屬實,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其取捨 證據職權之行使並無違背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亦無理由 矛盾之違法情形,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第三審上訴 之合法理由。㈣、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 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 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 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上開 規定為審酌,經核其裁量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且 未濫用其裁量權,不容上訴人任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第三 審上訴之合法理由。經核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均係置原判 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為 事實上之爭執,或就事實審法院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 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等上訴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李 嘉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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