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33號
IPCA,101,行專訴,33,201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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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
民國101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顏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耀文
參 加 人 張楳禎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李世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3 月6 日經訴字第101061020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9年5 月27日以「一種高耐腐蝕隔膜閥」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1004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 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038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0月28日(100 )智專三(三 )02063 字第100209798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以101 年3 月6 日經訴字第10106102020 號決定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並主張: ㈠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爰請求依法更正如下: 一種高耐腐蝕隔膜閥,其特徵在於:「......以供該橡膠隔 膜之周緣始終與該氣嘴之臺階孔配合呈密封狀態,且該中心 孔與該臺階孔間可形成有一閥開時可供一介質容置之空間。 」更正後,該高耐腐蝕隔膜閥將供該橡膠隔膜之周緣始終與 該氣嘴之臺階孔配合呈密封狀態,且該中心孔與該臺階間可 形成有一閥開時可供一介質容置之空間,實非能由各證據之 輕易組合而得出,當具進步性。
㈡證據1 (即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併第一圖)、證 據2 (西元1998年12月23日中國公告第CN2301589Y號「一種



新結構防腐閥門」專利案)、證據3 (1980年7 月29日美國 公告第4214604 號「Straight through flow diaphragm va lve structures」專利案)之組合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為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但未揭露出系爭專利有關 該橡膠隔膜、彈性拱環、氣嘴等各技術特徵,其利用橡膠 塞嘴以封閉該中心孔,介質仍易侵入閥內構件,造成構件 腐蝕,而系爭專利有限定氣嘴4 之細部要件與橡膠隔膜之 連結關係等之設置,於橡膠隔膜周緣配合的氣嘴上臺階孔 始終會呈密封狀態,系爭專利不僅可達較佳之閥封閉效果 ,且在閥開啟或封閉時,均可密封達防介質進入閥內構件 ,故二者技術完全不同。
⒉證據2 之圖1 具備有閥體6 、橡膠隔膜4 、閥桿9 、及三 通橡膠管7 等構件,主要揭露利用閥桿9 之上提,以帶動 橡膠隔膜4 同步上移,使閥體呈開通狀態,而當橡膠隔膜 下移抵至橡膠管7 時,閥體即呈關閉,故證據2 主要僅為 單純之閥體開關技術手段而已,僅呈現所謂一般閥封閉以 耐腐蝕之效果,惟系爭專利則除利用橡膠隔膜使閥體確實 封閉呈閥閉密封狀態,當橡膠隔膜受彈簧壓縮而後移以使 各孔洞連通(如系爭專利之圖4 所示徑向孔、中心孔、經 臺階孔而與偏心孔、軸向孔連通),進而開啟氣嘴之中心 孔以令閥呈正常開啟時,仍可保持通往閥內構件的臺階孔 呈密封狀態,因而更可達閥開密封狀態外,即縱使閥開啟 亦可保持閉內呈封閉不被介質入侵作用,故確實可產生功 效上之增進,有進步性。
⒊證據3 第1 圖揭露有一可呈變形之實質區域53,以提高該 隔膜20之變形量,惟該實質區53僅具備於閥開啟時可呈彎 曲(bending/flex)特性,但在該橡膠隔膜呈閥閉狀態時 ,是不會呈現彎曲(變形)狀態的,但系爭專利是具有「 利用該彈性拱環以使橡膠隔膜具有很大的變形空間,令橡 膠隔膜的周緣和中心可在受力時呈一前一後狀態而達良好 密封性(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及圖3 」,可見系爭專 利之彈性拱環至少係有利於橡膠隔膜在閥閉時之彈性變形 性,故系爭專利有進步性。
⒋因此,上述證據3 之部分構件與系爭專利之結構有所差異 ,且未能達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外,加上證據1 、2 亦 未能達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整體要件、要件間之連接關係及 所達功效,可見系爭專利之創作係非由各證據可予以簡單 組合而得出。
㈢證據1 、證據2 、證據5 (1996年9 月10日美國公告第5554



014 號「Diaphragm Pump With At Least Two Diaphragms 」之組合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
⒈關於證據1 、證據2 同前所述。而證據5 橫隔膜的拱起物 具有加強彈性或變形而論,其第1 圖係利用可變形之環形 區30,以令其隔膜26在受壓時,可達承受應力之效,惟證 據5 ,因該環○區○○○○○○○道式拱起物31縱使於該活 塞8 進行衝程運動時,並不會產生較大屈曲行為及明顯張 力,此可見於原舉發理由書第13頁之中譯文,顯見該拱起 物31主要供緩衝閥件運作時所產生之作動力而已,不會令 其環形區30之周緣及中心產生一前一後狀態而呈良好密封 效果與系爭專利之結構有所差異,且未能達與系爭專利相 同之功效。
⒉將證據5 與證據2 予以組合再結合至證據1 ,仍無法達與 系爭專利相同之要件特徵、要件間連結關係及所達目的功 效。系爭專利亦可產生功效上之增進(無論係閥體除關閉 時可確保密封作用外,閥體開啟更可維持閥內密封且防介 質入侵效果),且未能由各證據之輕易組合而得出。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進步性,依附該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附屬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6 項亦具進步性。 ㈤證據1 、證據2 、證據3 或證據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5 項所界定的部分: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界定之徑向孔和偏心軸向 孔上還套有一氣嘴套,雖於證據4 可揭露出氣嘴蓋鎖固在 氣嘴之前端技術特徵,惟證據1 、證據2 、證據3 或證據 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所界定可與該橡膠隔膜配合之氣嘴結 構,且對於具通常知識者亦不會輕易將證據4 與證據2 組 合,再與證據3 或5 、證據1 結合而得出系爭專利之創作 。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直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特徵未能 由各證據所完全揭露,同時可達功效上之增進,當可具備 進步性,故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亦當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於100 年10月28日業經被告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 利權之審定,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將原處分撤銷前,因不再 繫屬於被告,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就系爭專利申請範圍 第1 項所提之更正,被告自無從受理。
㈡證據1 、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而證據2 揭露第1 圖揭示 橡膠隔膜4 固定在閥芯5 及閥桿9 的前端,閥體6 具有法 蘭(元件符號未標示),三通橡膠管入口處即為徑向孔道 ,而相對三通橡膠管入口且靠近橡膠隔膜處有一斜向孔道 即為偏心的軸向孔道,法蘭上形成與橡膠隔膜4 周緣配合 的凹陷部位即為臺階孔道,與橡膠隔膜4 中心配合的三通 橡膠管垂直支管之通道即為中心孔道,金屬骨架8 相對橡 膠隔膜之通道即為偏心孔道,臺階孔道通過中心孔道與徑 向孔道相通,且臺階孔道與偏心孔道、軸向孔道相通之技 術特徵,而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同時在閥開或閥閉均 可密封而達到耐腐蝕性之效果。
⒉證據3 第1 圖揭示當隔膜20回到開閥的位置,隔膜20的一 實質區域53,界於法蘭的本體45與較厚的夾緊邊緣21之間 ,係實質地彎曲之技術特徵,可見證據3 之實質區域53係 相當於系爭專利用來與中心連接之彈性拱環,必具有彈性 變形,藉由彈性體同時具變形空間及彈性回復力而產生加 強彈性效果為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之技術特徵。 ⒊綜上,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在系爭專 利申請前已知悉證據1 藉電磁閥的開與關之先前技術,即 能輕易將證據2 揭示橡膠隔膜具有密封性及耐介質腐蝕及 證據3 揭示隔膜的一實質區域具有加強彈性或變形予以組 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 故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之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1 、證據2 、證據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證據2 之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同時在閥開或閥 閉均可密封而達到耐腐蝕性之效果,同前所述。 ⒉證據5 第1 圖揭示該橫隔膜可變形的環○區○○○○○道狀 的拱起物31之技術特徵,亦可見證據5 之拱起物31相當於 系爭專利用來與中心連接之彈性拱環,必具有彈性變形, 藉由彈性體同時具變形空間及彈性回復力而產生加強彈性 效果為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之技術特徵。故就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知 悉證據1 藉電磁閥的開與關之先前技術,即能輕易將證據 2 揭示橡膠隔膜具有密封性及耐介質腐蝕及證據5 揭示橫 隔膜的拱起物具有加強彈性或變形予以組合,而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之整體技術特徵。是以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組合證據1 、證據 2 及證據5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申請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2 至4 、6 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藉由與該橡膠隔膜配 合之法蘭、臺階孔,以及臺階孔可與徑向孔、軸向孔相通要 件之連結關係,已如前述。且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2 至4 、 6 項為直接依附申請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組合證據1 、證 據2 及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5 既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 2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2 、3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 3 或證據5 揭露系爭專利請申請範圍第4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6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之運 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6 項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係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其第1 圖揭示徑向孔和軸 向孔之氣嘴可與氣嘴套套設,且可簡單運用於證據2 徑向 孔道和偏心軸向孔道,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即能輕易完成。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直接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附屬項,組合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3 或組合證據 1 、證據2 及證據5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5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除援引被告之抗辯外 ,並抗辯:
㈠原告更正之技術特徵,明顯超出系爭案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 圍範圍,已有實質擴大或變更之嫌。且原告申請更正之時點 係在被告作成原處分後,並向無受理審查更正職權之法院請 求更正,顯屬無據。
㈡系爭專利與證據案之比較: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3 」、「證據1、證據2 及證據5」 之比較:
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技術方案與達成之 技術功效,均已見於先前技術、證據2 、證據3 。又系爭 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證據5 所揭露之內容,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 完成,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與「證據1 、證據2 、證據 3 」、「證據1 、證據2 、證據5 」之比較:
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技術方案與達成之



技術功效,均已見於證據1 、證據2 、證據3 。又證據1 、證據2 、證據5 所揭露之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與「證據1 、證據2 、證據 3 」、「證據1 、證據2 、證據5 」之比較:
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特徵、技術方案與達成之 技術功效,均已見於證據1 、證據2 、證據3 。又證據1 、證據2 、證據5 所揭露之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與「證據1 、證據2 、證據 3 」、「證據1 、證據2 、證據5 」之比較:
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技術特徵、技術方案與達成之 技術功效,均已見於證據1 、證據2 、證據3 。又證據1 、證據2 、證據5 所揭露之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與「證據1 、證據2 、證據 3 、證據4 」、「證據1 、證據2 、證據4 、證據5 」之 比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於證據4 中揭 露氣嘴之氣嘴套,其可用來保護氣嘴,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 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與「證據1 、證據2 、證據 3 」、「證據1 、證據2 、證據5 」之比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技術特徵之描述係屬製造 方法,並未涉及物品之構造或裝置,與新型專利要件不符 。又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技術特徵、技術方案與達 成之技術功效,均已見於證據1 、證據2 、證據3 。又證 據1 、證據2 、證據5 所揭露之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 進步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99年5 月27日形式審查准予專利,是系爭專 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 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是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95 至19 8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⑴證據1 (即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併第一圖。 本院卷第29至30、33頁)、證據2 (即1998年12月23日 中國公告第CN2301589Y號「一種新結構防腐閥門」專利 案。本院卷第168 至170 頁)、及證據3 (即1980年7 月29日美國公告第4214604 號「Straight through flo w diaphrag mvalve structures」專利案。本院卷第17 1 至176 頁)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1 、證據2 及證據5 (即1996年9 月10日美國公告 第5554014 號「Diaphragm pump with at least two diaphragms」專利案。本院卷第188 至192 頁)之組合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⑴證據1 、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1 、2 、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
⑴證據1 、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1 、2 、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
⑴證據1 、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4 項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1 、2 、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4 項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
⑴證據1 、2 、3 及證據4 (即民國95年8 月21日公告第 94111870號「氣嘴機構」專利案。本院卷第177 至187 頁)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 進步性?
⑵證據1 、2 、5 及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項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
⑴證據1 、2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6 項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1 、2 、5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6項 不具進步性?
⒎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就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所提



之更正,是否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第64條規定?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 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 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 4 項定有明文。而新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 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 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 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關於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係以習用適用於家用電器或汽車配件的電磁閥, 該電磁閥的橡膠塞嘴的外表面呈錐面,電磁閥是借助橡膠 塞嘴的錐面適時與繞線架的軸向孔配合,來實現電磁閥的 開與關,但是,徑向孔始終呈開啟狀,如遇腐蝕性介質, 極易因構件腐蝕而造成密封不嚴,甚至電磁閥失效,故這 種電磁閥密封性差,不具有耐介質腐蝕性。而系爭專利之 創作為一種高耐腐蝕隔膜閥,包括外殼1 、繞線架2 、可 磁化的閥芯3 、氣嘴4 、橡膠隔膜5 、底座6 、底板7 、 彈簧8 、後蓋9 和銅腳10。其中,外殼1 罩在繞有銅線的 繞線架2 上並鉚固。底板7 設置在繞線架2 的後端,後蓋 9 固定在繞線架2 的後端,底板7 和後蓋9 可以一體成型 。銅腳10的一端連接繞線架2 ,而另一端從後蓋9 伸出與 電源連接。可磁化的閥芯3 、彈簧8 和底座6 依次設置在 繞線架2 的中心管中。彈簧8 的兩端分別抵在閥芯3 和底 座6 上。橡膠隔膜5 固定在閥芯3 的前端,為了方便固定 ,在閥芯3 的中心形成軸柱31,在橡膠隔膜5 的中心形成 供軸柱31固接的軸套51。橡膠隔膜5 的周緣通過彈性拱環 52與中心連接,使橡膠隔膜5 具有很大的變形空間,令橡 膠隔膜5 的周緣和中心可以在受力時呈一前一後狀態而達 到良好的密封性(本院卷第28至30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 )。
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2 至6 為直接依附於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本院卷第32頁反面之新型專利說明 書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種高耐



蝕隔膜閥,其特徵在於:包括外殼、繞線架、可磁化的閥 芯、氣嘴、橡膠隔膜、底座、底板、彈簧、後蓋和銅腳; 外殼罩在繞有銅線的繞線架上並鉚固;底板設置在繞線架 的後端;後蓋固定在繞線架的後端;銅腳的一端連接繞線 架而另一端從後蓋伸出與電源連接;可磁化的閥芯、彈簧 和底座依次設置在繞線架的中心管中;橡膠隔膜固定在閥 芯的前端,橡膠隔膜的周緣通過彈性拱環與中心連接;氣 嘴具有法蘭、徑向孔和偏心的軸向孔,氣嘴借助法蘭固定 在繞線架的前端,法蘭上形成與橡膠隔膜周緣配合的臺階 孔、與橡膠隔膜中心配合的中心孔以及偏心孔,臺階孔通 過中心孔與徑向孔相通而通過偏心孔與軸向孔相通。」( 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相關圖式見附圖1 。 ⒊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提之更正:
⑴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71條規定意旨,專利 更正應於舉發審查階段為之,並應由專利專責機關將更 正之專利說明書或圖式通知舉發人,俾使兩造就更正事 項得有進行充分攻防之程序保障。又專利說明書於行政 救濟階段不得為更正,係屬實務慣行,蓋因更正申請係 對專利專責機關為之,是否准予更正,係由專利專責機 關以行政處分為之,行政爭訟程序中之受理訴願機關或 行政法院並無權准駁或認定;且更正係溯及核准時生效 ,而舉發案中專利要件之比對係以被舉發案之專利權為 被比對之基礎,若於舉發案行政救濟階段,被舉發之專 利權一再反覆更正,將導致舉發行政救濟程序延宕,則 因專利說明書之更正導致舉發案無法及早確定,殊非更 正制度之本旨。準此,於專利舉發案,專利權人如未依 同法第108 條準用第71條、第64條規定於舉發階段更正 ,專利專責機關業已依據專利原公告之內容審查作成舉 發成立之審定,將專利權予以撤銷。雖專利權人提起行 政救濟中,提出申請更正,並據以請求撤銷該舉發成立 之審定。惟基於專利有效性爭議行政救濟中,撤銷訴訟 之司法審查目的係在糾正專利專責機關違法失當之行政 行為,並為避免行政救濟中一有更正申請,專利專責機 關即須依更正之內容重新審查專利有效性,將影響舉發 審定基礎之安定,並造成專利專責機關反覆重新審定之 行政審查資源耗費。因此,專利專責機關作成舉發審定 時若無何違法失當之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救濟 程序中之撤銷訴訟,自無從審酌審定作成後專利權人所 提專利更正內容,執為撤銷舉發成立審定之論據(最高



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70號、100 年度判字第634 、 995 號判決參照)。
⑵原告固於本件行政訴訟起訴時請求依法更正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本院卷第21頁反面至22、51頁之起 訴狀第2 至3 頁第壹一⒈項、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劃線版 ),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原告迄未向被告申請更正( 本院卷第223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惟原告未於舉發審 查階段申請更正,遲至行政訴訟階段始向本院申請,而 非向專利專責機關即被告申請,本於「行政機關第一次 判斷權」之尊重,本院無從受理並審酌其更正之申請。 因此,本件仍應依原公告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作為 以與舉發證據作為比對基礎。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案:
⒈證據1:
⑴證據1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併第一圖(本 院卷第29至30、33頁之系爭專利新型說明書)。 ⑵證據1 為一種適用於家用電器或汽車配件的電磁閥(如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一圖《即附圖2 》所示),主要包括 外殼15、繞線架20、閥芯30、橡膠塞嘴40、帶密封圈55 的底座50、彈簧60、後蓋70、膠墊80、墊片90和銅腳10 0 。橡膠塞嘴40固定在閥芯30的前端中。閥芯30、彈簧 60和底座50依次組裝在繞線架20的中心管內。墊片90安 裝在繞線架20的前端。後蓋70和膠墊80安裝在繞線架20 的後端。外殼15罩在繞有銅線的繞線架20上並鉚固。銅 腳100 安裝在膠墊80上並與銅線連接。使用時,未通電 狀態下,受彈簧60推動,閥芯30帶動橡膠塞嘴40始終向 前,堵住繞線架20的軸向孔,電磁閥呈常閉狀態;通電 狀態下,繞在繞線架20上的銅線圈產生磁場,使閥芯30 和底座50磁化,閥芯30和底座50因磁性相吸的作用,壓 縮彈簧60相互靠攏,閥芯30帶動橡膠塞嘴40向後移,開 啟繞線架20的軸向孔,使繞線架20的軸向孔與徑向孔相 通,電磁閥呈開啟狀態;再斷電後,閥芯30在彈簧60作 用下帶動橡膠塞嘴40重新堵住繞線架20的軸向孔,電磁 閥呈關閉狀態(相關圖式見附圖2 )。
⒉證據2 :
⑴證據2 為西元1998年12月23日中國公告第CN2301589Y號 「一種新結構防腐閥門」專利案(本院卷第168 至170 頁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民國99年5 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




⑵證據2 揭示一種新結構防腐閥門,主要由閥蓋3 、橡膠 隔膜4 、閥芯5 、閥體6 、三通橡膠管7 、閥桿9 所組 成,其特徵是由左右兩半組成的閥體6 內,設置著異形 結構的三通橡膠管7 ,該三通橡膠管7 內嵌置著增強其 剛度的金屬骨架8 ,在該三通管的垂向支管上方設置著 由橡膠隔膜4 、閥芯5 、閥蓋3 、閥桿9 組成的能產生 撓性變形的橡膠膜關閉件。當該閥門欲開啟時,閥桿9 上旋提起,並連動置於橡膠隔膜4 內之閥芯5 上移,使 該閥體開通並隨著開口增大而加大流量;當該閥門欲關 閉時,則將閥桿9 向下旋移起,並帶動橡膠隔膜4 下移 ,使該橡膠隔膜4 之U 型前部抵住三通橡膠管7 垂直支 管時,閥體即處於關閉狀態(本院卷第168 至169 頁之 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摘要】、【說明書】。相關圖 式見附圖3 )
⒋證據3 :
⑴證據3 為西元1980年7 月29日美國公告第4214604 號「 Straight through flow diaphragm valve structures 」專利案(本院卷第171 至176 頁之專利公報),其公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民國99年5 月27日),可為 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 揭示一種直通式隔膜閥結構,該閥體10藉由一通 道控制隔膜20伸跨於開口19上,該控制隔膜20之緣邊21 與法蘭(flange)連接,當該控制隔膜20向開閥位置( 見圖1 之虛線)前進時,該介於本體45與較厚的夾緊緣 邊21間之控制隔膜20的實體區域53會呈現彎曲,且該插 入法蘭之實體區域53會比夾緊緣邊薄,藉以提供彎曲及 較長的撓彈性壽命者(本院卷第171 頁之專利公報中【 摘要】。相關圖式見附圖4 )
⒌證據4 :
⑴證據4 為95年8 月21日公告第94111870號「氣嘴機構」 專利案(本院卷第177 至187 頁之發明專利說明書),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5 月27日),可為 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 係一種氣嘴機構,其至少包括:一氣嘴、一單向 閥元件及一氣嘴蓋, 該氣嘴蓋230 係用以遮蓋在氣嘴20 2 之第一端204 上,其中此氣嘴蓋230 具有底部與側壁 而定義出容置室234 ,此容置室234 之尺寸對應於氣嘴 202 之連接結構208 的外徑,而使連接結構208 得以進 入容置室234 中(本院卷第178 頁之發明專利說明書中 【中文發明摘要】。相關圖式見附圖5 )。




⒍證據5 :
⑴證據5 為西元1996年9 月10日美國公告第5554014 號「 Diaphragm pump with at least two diaphragms 」專 利案(本院卷第188 至192 頁之專利公報),其公告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民國99年5 月27日),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 係一種多隔膜式泵浦結構,其隔膜式泵浦1 額外 增設之隔膜26在其徑向式外緣設有擴大環40,且類似於 工作隔膜16,該隔膜26之擴大環40係對應於中間框4 與 曲軸箱3 間之凹槽41、42,以利於封阻;另該隔膜26設 有可變形之環○區○○○○○○道之拱起狀31;當該泵浦 8 運動時,該泵浦8 之衝程因該拱起狀31設計僅造成該 隔膜26較小張力,不致引起太大的撓性變化或形成較大 的應力(本院卷第188 頁之專利公報中【摘要】。相關 圖式見附圖6 )。
㈤關於系爭專利與證據1 至證據5 之技術比對,就本院所具備 有關之專業知識,以及經技術審查官為意見陳述所得之專業 知識,業經本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於審理時詳列各爭點明細,對當事人適當揭露本院 所知與本件有關之特殊專業知識,並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令 其有辯論之機會,且經當事人充分攻防行言詞辯論(本院卷 第139 至151 、196 、197 、198 頁之審理單、通知、筆錄 )。是以本院就涉及專業知識判斷之相關技術爭點業經踐行 必要之證據調查程序,並已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本院即 得參酌當事人所提之意見加以判斷。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 、證據2 、證據3 均為有關在閥構件中設置具有 撓彈性之隔膜構件,並藉由該等隔膜構件之密閉性來達 成閥件中流體入口與出口間通路之啟閉、流量大小等控 制目的。且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國際 專利分類(IPC )均為「F16K」,係屬相同之技術領域 。故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而言,具有通常知識者引 用證據1 、證據2 、證據3 為基礎,作為其技術轉用及 組合當屬輕易。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1 、證據2 、證據 3 之比對: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高耐腐蝕隔膜閥 (對應於證據1 之電磁閥結構;證據2 之一種防腐閥



門;證據3 之一種直通式隔膜閥結構),其特徵在於 :包括外殼、繞線架、可磁化的閥芯、氣嘴、橡膠隔 膜(對應於證據2 之橡膠隔膜4 ;對應於證據3 之控 制隔膜20)、底座、底板、彈簧、後蓋和銅腳(對應 於證據1 之包括外殼15、繞線架20、閥芯30、具軸向 孔及徑向孔之氣嘴、底座50、彈簧60、後蓋70和銅腳 100 ,其第一圖之後蓋70顯示出對應於系爭專利底板 7 及後蓋9 之組合型態者);外殼罩在繞有銅線的繞 線架上並鉚固(對應於證據1 之外殼15係罩在繞有銅 線的繞線架20上並鉚固);底板設置在繞線架的後端 ;後蓋固定在繞線架的後端(證據1 之「後蓋70」對 應於系爭專利底板7 及後蓋9 之組合型態,該「後蓋 70」安裝在繞線架20的後端);銅腳的一端連接繞線 架而另一端從後蓋伸出與電源連接(對應於證據1 將 銅腳100 安裝在膠墊80上並與銅線連接,另一端從後 蓋70伸出與電源連接);可磁化的閥芯、彈簧和底座 依次設置在繞線架的中心管中(證據1 之先前技術將 閥芯30、彈簧60和底座50依次組裝在繞線架20的中心 管內);橡膠隔膜固定在閥芯的前端,橡膠隔膜的周 緣通過彈性拱環與中心連接(對應於證據2 橡膠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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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