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31號
IPCA,101,行專訴,31,2012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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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
民國101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一峰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朱玉文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古朝璟
參 加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吳雅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1061015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編號第93105958號「電腦切換器以及其方法」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案號:00000000N02 ),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93年3 月5 日以「電腦切換器以及其方法」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05958號審查,准予 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37762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經被告以99年5 月19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99 20335300號函通知參加人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經 參加人於100 年6 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 違反前揭規定,復於100 年10月25日以(100) 智專三(二) 04099 字第100209561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2 月23日經訴字第1010610155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9年5 月19日發函通知參加人,表明系爭專利之所有 申請專利範圍,相對於舉發證據分別有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之事由,通知參加人更正其專利範圍。參加人遂於100 年6 月15日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 、12,增加「該些標準封包之 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之 技術特徵,以限縮其專利範圍。則在更正前所有技術特徵均 為先前技術之前提下,本件判斷重點在於更正後所增加之技 術特徵,在未改變發明之產業利用領域及所欲解決問題之無 變更實質之前提下,新增之技術特徵相對於舉發證據,是否 具有可專利要件。
二、證據2 為2003年2 月27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0000A1號專 利案。其揭示複數周邊裝置112A-M與顯示器114A-114M ,係 透過從狀態機器102A-M連接至矩陣切換器(401) ,複數電腦 110A-M亦透過主狀態機器101A-M連接至矩陣切換器,矩陣切 換器接收由主狀態機器(101) 及視訊傳輸緩衝器(120) 之視 訊與封包資料位元,交換通訊電路(403) 經由處理器(402) 之控制下,在主狀態機器與從狀態機器1 間建立低阻抗或邏 輯路徑。證據2 之[003] 段落明文此裝置係有關一種延伸系 統,用以連接第一地電腦與第二地電腦周邊操作裝置,為複 數電腦與複數電腦周邊操作裝置間之切換。證據2 與系爭專 利「電腦切換器及其方法」,兩者為相同技術,係利用一組 操作裝置管理多臺電腦,屬相同技術領域,並具有相同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1]-[D3] 技術特徵,已被證據2所 揭露,欠缺新穎性。縱使證據2 形式揭露稍有不同,亦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之邏輯分析、推理或試 驗,即能預期之發明,並進而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與證據 2 於切換裝置中所傳遞之資料均為標準封包,均可不受第一 介面與第二介面間信號協議不同之影響,在切換裝置以標準 封包傳遞,而可大幅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均有增進電 腦切換器之資料交換效能與相容性之功效,系爭專利相對於 證據2 亦無不可預期之功效,故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2 中所稱「Category 5纜線」,一般簡稱CAT-5 線,係一種已 成為工業規範之標準化雙絞線,透過「Category 5纜線」所 傳遞之封包為「經轉碼後之標準化封包」,可得反證證據2 主動狀態機器,其與從動狀態機器具有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轉碼」功能。證據2 係以「Catego ry 5 纜線」傳遞「經轉



碼後的標準化封包」,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得理解操作裝置之 通訊協議,可與電腦之通訊協議不同,故證據2 揭露系爭專 利[D3]之「電腦與操作裝置所應用之連接協議係不相同」技 術特徵。參加人雖於舉發答辯階段稱:證據2 係透過主從動 裝置間同步,始能互傳訊息,故crosspoint connection ci -rcuitry(403) 或processor(402),無法決定封包要傳送至 何目的云云。惟參加人之上開抗辯,係不當對系爭專利「切 換裝置」之[C2]技術特徵,新增第一、二介面應在「不同步 」狀態下,始得進行封包互傳之限制條件,其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特徵無關,自不足採。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 界定「電腦切換器更包括:一封包編碼裝 置,根據該些標準封包產生至少一網路封包,其中網路封包 具有複數○○○區段○○○○區段分別儲存所對應之各第一 介面之該標準封包:一網路裝置,經由網路協定與另一種電 腦切換器之網路裝置溝通,以發送該網路封包,並接收另一 種電腦切換器所發送之該網路封包;一封包解碼裝置,將另 一種電腦切換器所發送之該網路封包解碼以得到至少一遠端 標準封包」等構件。該等特徵主要雖為「標準封包產生網路 封包及網路封包解碼成標準封包」,然已揭露於證據3 之20 03年3 月25日公告之美國第6539418B2 號專利案中第1A、1B 圖,所揭示「控制電腦(12)包括通訊裝置(53) ,通訊裝置 可使用數據機、無線傳送器、乙太網路配接卡(53),控制電 腦(12)與目的裝置20a-20c 之通訊協定,可使用譬如說TCP/ IP,UDP ,RDP 等協定」。證據2 、3 為相同之技術領域, 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組合該等證據完成「網路型電腦切 換器」。被告亦認系爭專利「標準封包產生網路封包及網路 封包解碼成標準封包」,為證據3 「控制電腦(12)之滑鼠(1 24) 、鍵盤(122) 、顯示器(120 )與目的裝置20a-c 之滑鼠 介面、鍵盤介面、影像介面藉由網路所連接」所揭露。職是 ,證據2 、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之全部 技術特徵。因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16至17、20所界定技 術特徵,主要係增加「封包編碼裝置」、「封包解碼裝置」 、「網路裝置」、「網路封包區段定義」、「封包編碼及解 碼裝置為中央處理器」等特徵,而證據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3 對獨立項1 附加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 、2 之組合,得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16至17、20,均不具進步性。 原證11為美國第US6378009 號專利,其揭露使用標準網路協 定之網路封包,使得KVM 可控制遠端電腦之技術,揭露可使 用微處理器之實施例,將KVM 之「標準封包」轉換成符合網 路協定之「網路封包」,進而說明該網路協定可為標準網路



協定。系爭專利請求項3 、4 僅為該等習知技術之簡單附加 ,並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由證據2 、3 與原證11之組合,並 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16至17、20,均不具進步性 。
四、證據4 至8 為參加人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公開販售之電 腦切換器KM0432產品之關連性證據。證據4 為參加人網站關 於型號KM0432之產品資訊網頁,參加人於其網站上自承KM04 32產品為實施系爭專利,可用以輔助證明KM0432產品與系爭 專利實質相同。證據5 為參加人91年之年報,參加人於證據 5 自承KM0432產品係於2002年間即「已開發成功」、「可全 力搶攻高階KVM CAT5 System 市場」,證據5 可由公開資訊 觀測站查得資料,可認其為真正,復由其封面所載刊印日期 92年3 月31日,可認其內所載KM0432產品之相關資料,其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公開,亦為訴願決定不否認。證據6 為KM0432產品之產品規格書,此為參加人於其網站上公開之 資料,用以證明KM0432產品揭露系爭專利之所有技術特徵。 證據7 為KM0432產品之使用者說明書,此為參加人附隨產品 所公開之資料,其上載有「宏正自動科技2003版」,得證明 KM0432產品至遲於2003年即已對外公開其技術內容。證據8 為KM0432產品之廣告資料,其上明載「2003」字樣,並記載 參加人販售之各類型產品,包括KM0432產品。依據經驗法則 ,此廣告型錄係指2003年間之參加人販售產品,明顯為參加 人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公開銷售KM0432產品之證據。 原證4 為KM0432實物產品照片,其於必要時,應勘驗調查KM 0432產品實物。證據5 輔以證據6 至8 有關「KM0432」產品 之「產品規格書」、「使用者說明書」、「廣告資料」,載 有2002年與2003年發表、宣傳字樣,應可證明KM0432產品至 遲於2003年,即已對外公開其技術內容。職是,更正後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A1]至[D3]技術特徵,已被「KM0432」產品 所揭露,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 [C2]之「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 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技術特徵, 係指電腦切換器「切換裝置」具有一「中央處理器」,可依 據「使用者」對路徑之選擇設定,進行切換。證據7 之使用 者說明書第67頁第2 至3 行記載「倘韌體升級程序被意外終 止,當時韌體升級之切換器可能無法再操作,亦無法再進行 正常的韌體升級」。可知KM0432所提供之韌體升級對象,係 針對路徑選擇而進行切換之中央處理器。而依據系爭專利說 明書第12頁倒數第8 行以下,對「切換裝置之中央處理器」 實施例描述,即「切換裝置(120) 係以一第二中央處理器(2



20) ,依據儲存於儲存媒體中的路徑選擇設定,如路徑選擇 表單,安排標準封包之路徑」。可知使用者在選擇路徑時, 會有一個路徑選擇表單出現,切換裝置因具備中央處理器而 可依據使用者所選擇路徑進行切換。證據7 之使用者說明書 第30頁第3 至4 段記載「端口選擇即可通過KM0432的OSD , 亦可通過鍵盤熱鍵組合輸入來進行端口選擇操作」、「雖對 於單階裝置,可進行手動熱鍵操作,然強烈建議使用功能更 強大、更全面之OSD 菜單」;證據7 第32頁第14行亦記載「 對於單階裝置,4 (KM0432)位操作員可同時獨立控制32臺主 機」;證據7 第38頁第12行記載「開啟OSD ,使用F1GOTO功 能,GOTO允許用戶通過輸入端口名稱或端口號碼而直接切換 到此端口」;證據7 使用者說明書第52頁第9 行記載「啟動 熱鍵模式,選擇當前端口,各CPU 端口都被設置一個端口ID 。可通過使用確定主機所接CPU 端口的端口ID之熱鍵組合直 接訪問主機」。依據上開揭露,KM0432之功能可提供4 位操 作員,以獨立或同時藉由OSD 菜單或熱鍵之輸入方式,在OS D 菜單或熱鍵完成輸入指令予中央處理器後,中央處理器再 依各個操作員輸入欲前往控制的端口指令,將切換器KM0432 上之標準封包路徑,依據OSD 菜單或熱鍵所輸入之路徑選擇 設定進行32臺主機之切換。如證據7 第36頁圖,KM0432產品 之使用者,在選擇路徑時,可透過「熱鍵組合輸入」,出現 一個「菜單」俾於使用者選擇路徑,其後切換裝置中之「中 央處理器」即得依據一路徑選擇進行切換,完全符合系爭專 利說明書對「切換裝置之中央處理器」實施例描述。故證據 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C2] 之「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 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技術 特徵。證據8 載明「KM0432」產品「PC的選擇可用HOTKEY或 OSD ,PC數量增加OSD 名單,亦隨即自動增加」、「終身韌 體更新」等字樣,該領域通常知識者,得理解「KM0432」產 品具備「中央處理器」以OSD (On-Screen Display )之方 式提供「菜單」供使用者進行「路徑切換」。復由原證4 之 KM0432產品之PCB 電路板,可見一中央處理器,其於IC上打 印「ATENINTL. 」字樣,自硬體結構上,清楚可見切換裝置 內「中央處理器」,「ATENINTL. 」字樣之「中央處理器」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C2]之「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 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技術 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餘技術特徵[A1]、[B1]至[B3] 、[C1]、[D1]-[D3] 等,已為證據6 至8 、原證4 等「KM04 32」產品關連性證據所揭露。
六、證據2 與證據4 至8 所示KM0432產品之CAT-5 纜證據2 及證



據4 至8 KM0432產品之「Category 5纜線」,已成為工業規 範之標準化之訊號傳輸線,傳輸線上所傳送與處理者為「標 準封包」。在證據2 之切換裝置(401) 所處理者,均為單純 與工業規範之標準封包,則切換裝置之內部電路設計,毋須 考量相容於多種不同連接協議,當可大幅增進切換裝置之資 料效能及相容性,並可大幅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揭露 系爭專利所稱「利用標準封包於切換裝置處理,而可簡化切 換裝置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結構與功效。證據2 可於「主 (從)動傳送/ 接收器」,將原本操作裝置、電腦主機之不 同連接協議之電子訊號轉碼成可透過「Category 5纜線」上 傳輸之標準封包,並由「處理器」控制切換路徑之圖式與技 術揭露,已完全對應揭露系爭專利「第一介面」、「第二介 面」、「切換裝置」及其連接關係與所欲發揮之功效。復參 照原證4 ,可於「第一介面(如KA9270)」與「第二介面( 如KA9120)」,將原本操作裝置、電腦主機之不同連接協議 之電子訊號轉碼成可透過「Category 5纜線」上傳輸之標準 封包,並由「KVM 切換裝置」之「中央處理器」控制切換路 徑,已完全對應揭露系爭專利「第一介面」、「第二介面」 、「切換裝置」及其連接關係與所欲發揮之功效。職是,證 據2 與證據4 至8 之「KM0432」產品,均以Cat 5 纜線傳輸 ,其如同系爭專利,不必考量應相容於多種不同協議,可增 進證據2 之資料交換效能及相容性,並大幅降低設計難度與 製造成本,已揭露系爭專利依說明書第10頁倒數第1 行至第 11頁第3 行所載「可相容多種不同的連接協議」、「大幅降 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效能。
七、系爭專利[C2]之技術特徵僅記載「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 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從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記載,可知並無限制「中央處理 器」必須要仲裁第一介面與第二介面資料位元,即狀態機器 (101) 及從狀態機器(102) 之資料位元,而僅記載由中央處 理器依據使用者已選定之「一路徑選擇設定」進行切換即足 。系爭專利[C2]技術特徵亦未限制中央處理器之「位置」, 是否應獨立於「可切換路徑外」,而僅記載位於切換裝置中 之中央處理器,僅要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以進行切換即足。 而證據2 第2 圖或說明書[0021]第1 至3 、7 至9 、23至27 行所揭露之矩陣切換器(401) ,其中矩陣切換器之交換通訊 電路(403) 經由矩陣切換器之處理器(402 )之控制下,在主 狀態機器101A-M及從狀態機器102A-M間建立邏輯路徑,並藉 由矩陣切換器之處理器控制,可切換路徑之建立,以達依據 路徑選擇以進行切換之目的,已對應揭露系爭專利之[C2]技



術特徵之文義記載「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 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技術特徵。則原處分 與訴願決定遽以上開不當新增之限制條件,認定證據2 未能 揭露系爭專利[C2]技術特徵,實無足採。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對系爭專利[C2]之「中央處理器」技術特徵,顯然讀入系爭 專利發明說明或圖式均無記載之「應具備仲裁、選擇功能」 、「不應獨立於可切換路徑外」等限制條件,已嚴重違反專 利法第56條第3項規定。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文義所載,僅稱系爭專利為一「電腦切換 器」,其具備「第一介面」、「切換裝置」、「第二介面」 。而「第一介面」可將操作裝置之電子訊號轉成標準封包, 標準封包透過「切換裝置」之路徑安排後抵達「第二介面」 ,而「第二介面」可將標準封包轉成符合主機連接協議之電 子訊號。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或發明說明就「第一介面 」、「切換裝置」、「第二介面」並無「內部電路」之揭露 或記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僅記載「第一介面」、「切 換裝置」、「第二介面」具備之「功能」性敘述,其具體手 段未揭露於說明書,亦非限制條件。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以證 據5 未記載KM0432內部電路,無法得知該產品,是否具有系 爭專利[C2]技術特徵與功效為由,稱KM0432產品不能揭露系 爭專利[C2]技術特徵與相關功效。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之文義並無記載內部電路,則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以證據4至8 應公開KM4032產品切換裝置之「內部電路」,始得與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相比對,顯有未洽,顯然違背專利法第56條 第3 項「申請權範圍,以發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基本規定。
九、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A1]至[D3]技術特徵。訴願決定第11 頁第19行至第12頁第8 行,仍以證據2 「中央處理器」之「 位置」獨立於「切換路徑外」、證據2 「處理器」係「依據 下游訊息而控制路徑」,以證據2 「交換通訊電路經由處理 器控制切換路徑」為由,遽認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存 有差異。系爭專利對「中央處理器」位置並無限制,僅記載 位於「切換裝置」內,訴願決定何以證據2 之「處理器」乃 獨立於「切換路徑外」,即與系爭專利之「中央處理器」位 置有所不同?何以據以推論證據2 之「處理器」與系爭專利 之「中央處理器」之作用不同?訴願決定均有所不明。蓋系 爭專利之「中央處理器」依其文義記載,係位於「切換裝置 」之中,並無其他「位置上」之限制條件。其與系爭專利相 較,證據2 之處理器(402) ,如同系爭專利所述,位於切換 裝置中,證據2 與系爭專利有關「中央處理器」之位置、作



用相同。不論系爭專利之中央處理器或證據2 之處理器,均 依據使用者之路徑選擇設定,以進行路徑之切換,訴願決定 顯有不當。至於何以證據2 之處理器係依據下游訊息而控制 路徑,或透過接受器而控制訊息傳遞,或證據2 交換通訊電 路係由處理器控制切換路徑,即與系爭專利「中央處理器」 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進行切換「作用不同」,訴願決定有不 明處。蓋證據2 之處理器可依據下游訊息而控制主動來源與 被動來源之連接路徑,或被一中央控制處理器透過接受器而 控制訊息路徑之切換,如同系爭專利「中央處理器」,均依 據使用者已選定之「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兩者作 用相同。訴願決定對證據2 與系爭專利均具切換功能之「中 央處理器」有何不同,驟下兩者不同之結論,顯有理由不備 與重要證據漏未調查之情事。再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就更 正後系爭專利「中央處理器」之技術特徵解釋,增加「仲裁 、選擇第一介面與第二介面資料位元之傳輸」之功能,而改 變系爭專利原欲解決之問題,顯然違反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 準之規定。參加人更正系爭專利所增加之[C2]技術特徵,並 未實質變更該技術特徵中之「中央處理器,不得增加需具有 仲裁、選擇第一介面與第二介面資料位元之傳輸」限制條件 ,始符合更正不得變更實質之法律規範,被告先認為更正所 增加之技術特徵未實質變更,另亦認為更正後之技術特徵可 解決發明說明所未記載之問題,甚者增加發明說所無之新功 效,顯然前後矛盾。倘本件更正未變更實質,當無改變所欲 解決之問題,故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於[C2]技術特徵,尚包 含「仲裁、選擇第一介面與第二介面資料位元之傳輸」之限 制條件之認定,顯有違誤。
十、綜上所述,更正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其餘項次,均已 被證據2、KM0432 產品或證據2 、3 之組合所揭露,不具新 穎性或進步性,證據2 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11至13不 具新穎性與進步性;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至10、14至15 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 、3 之組合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 至17、20不具進步性。KM0432產品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9 至17、20不具進步性。因參加人自承KM0432產品實 施系爭專利,而KM0432產品之銷售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KM0432產品已揭露系爭專利所有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被告另於99年5 月19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92 0335300 號函通知參加人應對系爭專利提出更正本,並於函 文中指明「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 、2 、9 至15項具 有應撤銷原因」之事由,參加人在程序上已獲得機會,斟酌 是否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9 至15進行更正,以確保該



等項次之有效性。職是,參加人對於上開「系爭專利之更正 利益」,確已獲得保障,參加人實無以其「更正之結果尚不 足克服該等項次之有效性問題」為由,宣稱「被告未顧及其 更正之程序利益,因而將本件發回重為處分」。參加人前以 原告為被告,主張侵害系爭專利權,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桃園地院99年度智 更字第1 號民事判決,以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1 具有應 撤銷事由,駁回參加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準此,起訴聲明 請求,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撤銷,暨被告應就系爭專利舉發案 件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參、被告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由一 「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 即系爭專利之「標準封包之路徑」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 「一路徑選擇設定進行切換」。其與證據2 申請專利範圍請 求項1 「一處理器,可獨立於可切換路徑外」相較,系爭專 利之「中央處理器」未獨立於「可切換路徑外」,足見系爭 專利「中央處理器」與證據2 「處理器」作用不同;且證據 2 之「處理器」依據「從下游來源所接收的控制訊息」以控 制影像路徑,或係由一「中央控制處理器」與「透過區域網 路或其他傳輸介面之接收器」控制「矩陣切換裝置之訊息傳 遞」,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 選擇設定進行切換」作用有別。而證據2 「交換通訊電路(4 03) 經由處理器(402) 控制切換路徑」,亦與系爭專利範圍 請求項1 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定」進行切換 作用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仍有差異。而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切換裝置僅經由「中央處理器」作兩介面(112 、114)間資料交換,多種不同之連接協議依兩介面與切換裝 置無涉,因而可增進電腦切換器資料交換效能與相容性,大 幅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 選擇設定以進行切換」技術特徵,亦無法達成前述之功效, 亦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再者,訴願理由第 13頁第13行起自承系爭專利「中央處理器」為低階晶片之情 況下,能佐證原處分理由(八)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 倒數第1 行,在此種架構下,除兩介面外,電腦切換器(100 ) 之其他內部電路設計,不必考量應相容於多種不同之連接 協議,其可增進電腦切換器的資料交換效能及相容性,並大 幅地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所稱之功效,即系爭專利之切 換裝置僅經由中央處理器作兩介面間資料交換,多種不同之



連接協議依兩介面,其與切換裝置無涉,可增進電腦切換器 的資料交換效能以及相容性,並大幅地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 成本等情。惟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之主要目的,係藉由 低階「中央處理器」達成KVM 簡化之設計,起訴理由為後見 之明,即不足採。
二、證據4 至8 僅簡單揭示KM0432產品之相關專利號碼、產品特 性、包裝明細、產品連線示意圖,均未記載KM0432內部電路 ,故證據4 至8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些標準封包 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 等主要構成特徵,證據4 至8 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原證4 僅提供實物照片及原告於該照片上 自行標註元件名稱,原告未提供各電子元件DATA SHEET、電 路圖、韌體程式,顯然難以認定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標 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 定以進行切換」。
三、原處分理由(七)至(十四)記載方式,以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與引證文件相比較,進而在論究系爭專利,是否較引 證文件具進步性,原告對原處分顯有誤解。因系爭專利之請 求項1 記載,其中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 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則系爭專 利之「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 徑選擇設定以進行切換」。故申請專利範圍界定,明顯不用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即能瞭解系爭專利之「標準封包之路徑 」由一「中央處理器以進行切換」。再者,舉發審理係採當 事人進行主義,舉發人應負舉證責任,況原處分理由(七) 至(十四)記載方式均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引證文 件相比較」,進而在論究系爭專利與引證文件相較是否具進 步性,其指稱訴願決定違反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規定,即無 事實根據。原告雖於起訴程序提出原證4 ,然未提供各電子 元件DATA SHEET、電路圖、韌體程式,自無從認定是否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 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來進行切換」之技術特徵。四、訴願理由書理由六(二)均未記載「證據2 之處理器(402) 與系爭專利之中央處理器位置不同」審定理由,原告於起訴 書指稱兩者「位置不同」之主張,核屬無理由之主張。另訴 願理由書理由六(二)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與證據 2 相較:(一)證據2 「交換通訊電路(403) 經由處理器(4 02) 之控制下,在主狀態機器101A-M及從狀態機器102A-M之 間建立低阻抗或邏輯路徑」,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 「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



設定來進行切換」等主要構成特徵。因證據2 段落【0021】 第31行揭示「處理器並不會仲裁主狀態機器(101)及從狀態 機器(102) 之資料位元」,顯然與系爭專利「經由中央處理 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定進行切換標準封包之路徑」不同,故 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新穎性。(二 )訴願人雖主張證據2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其中標 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以進行 切換」等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係揭示「其中 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以進 行切換」,證據2 請求項第1 項揭露「一處理器,可獨立於 可切換路徑外」。兩者相較,系爭專利之「中央處理器」未 獨立於「可切換路徑外」,足見系爭專利「中央處理器」與 證據2「處理器」作用不同;且證據2 之「處理器」係依據 「從下游來源所接收的控制訊息」以控制影像路徑,或由一 「中央控制處理器」與「透過區域網路或其他傳輸介面之接 收器」控制「矩陣切換裝置之訊息傳遞」,其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係由一中央處理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以進行切換 」作用有別;而證據2 「交換通訊電路(403) 經由處理器(4 02) 控制切換路徑」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由一中央處理 器根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以進行切換」作用不同。是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與證據2 實仍有差異。(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切換裝置僅經由中央處理器作兩介面(112、114)間資料 交換,多種不同之連接協議依兩介面,其與切換裝置無涉, 可增進電腦切換器資料交換效能與相容性,大幅降低設計難 度與製造成本。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其中 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定 以進行切換」技術特徵,亦無法達成前述之功效。職是,證 據2 亦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五、更正本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7行至第19行有關切換裝 置「切換裝置(120) 係以一第二中央處理器(220) ,依據儲 存於儲存媒體中之路徑選擇設定,如路徑選擇表單,安排標 準封包的路徑」內容,加入原公告本第1 項,屬專利審查基 準第2-6-65頁2.3.1 節所載(6)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置換為 發明說明中就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描述」申請 專利範圍縮減例示,且將原公告本第1 項第2 行之內容移至 原公告本第1 項倒數第1 行,使得連接協議等文字文意順暢 ,故更正後第1 項相較原公告本第1 項係進一步限縮;更正 後第2 項至第11項相較原公告本亦為進一步限縮。更正本將 原公告本第12項第2 行「其中該些電腦與該些操作裝置之連 接協議係不相同」之內容移至同請求項之倒數第1 行,使連



接協議等文字文意順暢,形成更正後第12項獨立項,更正後 第12項至第20項與原公告本第12項至第20項請求項相同。而 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仍為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10頁倒數第1 行所載「在此種架構,除兩介面(112、114)外 ,電腦切換器(100) 之其他內部電路設計,不必考量應相容 於多種不同的連接協議,可增進電腦切換器之資料交換效能 及相容性,並大幅地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功效,未改 變發明之產業利用領域及所欲解決之問題。是該更正本未超 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 更原核准公告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等規定。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 項,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證 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由一 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以進行切換」技術特徵。證 據3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述技術特徵,證據2 及3 均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可增進電腦切換器資料交換效能與相 容性,大幅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功效,故證據2 及3 之組合尚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不具進步性。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及9 至11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 徵且分別為進一步之界定,請求項1 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 該等附屬項亦具新穎性及或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直 接依附於請求項12之附屬項,包含所依附之請求項全部技術 特徵,並為進一步界定。證據2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 新穎性及進步性。原處分理由(十)與(十四)記載起訴書 理由玖四(三)、四(五)不足採。準此,被告所為原處分 並無違法,故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答辯:
一、系爭專利之電腦切換器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定 ,以進行標準封包傳遞路徑之切換,即通過中央處理器將標 準封包發送至其目的之第二介面,進而得傳遞至其目的之本 地端電腦。將操作裝置之電子訊號透過轉碼裝置轉換成標準 封包,標準封包在操作裝置與電腦間之路徑由「中央處理器 」依據路徑選擇設定所產生而傳遞至其目的,再透過轉碼裝 置將標準封包轉換成符合電腦連接協議之電子訊號,以解決 電腦切換器對於不同連接協議之相容性問題。證據2 之電腦 及周邊裝置之資料不經處理器安排處理,證據2 資料流向路 徑係由matrix switch 來決定,而非processor 處理器,證



據2 之處理器僅能提供電腦與周邊裝置間之低阻抗或邏輯路 徑,無法決定封包傳送路徑,其並不會仲裁主動狀態機器與 從動狀態機器之資料位元傳輸,無法決定封包傳送路徑。證 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2「該些標準封包之路徑係 由一中央處理器依據一路徑選擇設定以進行切換」技術特徵 。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12之電腦與操作裝置之連接協議,係不 相同情況下,系爭專利具有將各自不同連接協議之電子訊號 ,轉換成同一連接協議之標準封包之技術特徵,即系爭專利 中連接操作裝置之第一介面具有第一轉碼裝置,以將第一電 子訊號轉換成標準封包,以供連接該些電腦之第二介面之第 二轉碼裝置,將標準封包轉換成符合所連接之電腦連接協議 之第二電子訊號。不僅可增進電腦切換器之資料交換效能及 相容性,並可大幅降低設計難度與製造成本。證據2 之主動 裝置與從動裝置之內部構造幾乎相同,系統屬於對稱之形態 ,證據2 之從動裝置接收主動裝置之同步信號,主動裝置與 從動裝置僅單純進行編碼或解碼動作,不涉及對不同連接協 議之轉碼。證據2 之第2 圖亦無揭示任何轉碼裝置。可知證 據2 之主動傳送/ 接收器(master T/R)僅係單純將電腦(110 ) 所送出之周邊資訊編碼成封包,而從動傳送/ 接收器(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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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