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709號
STEV,101,店補,709,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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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歐陽鎮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臣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
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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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