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951號
STEV,101,店簡,951,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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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51號
原 告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肇寰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101年9月25日為訴之變更後,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9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21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990元,應補繳裁判費22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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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