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被 告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杏豐
訴訟代理人 吳靜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3時45分在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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