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777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邑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仁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檢驗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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