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761號
STEV,100,店簡,761,201211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61號
原   告 劉雅玄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楊章禮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受告知人  帝崴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沐玄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5日內陳報系爭房屋4樓修繕後迄今,系爭房屋浴室天花板現是否仍有水氣受潮狀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
帝崴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