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蕭文吉
被 告 邱啓宏
邱益松
蘇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新小字第36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13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鴻銘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
│1 │30720 │30720 │①自100年6月│①自100年7月│
├──┼────┼────┤30日起至101 │31日起至101 │
│2 │26351 │26351 │年1月30日止 │年1月30日止 │
├──┼────┼────┤按年息1.81% │按上開利率 │
│3 │24109 │24109 │計算之利息。│1.81%之10%計│
├──┼────┼────┤②自101年1月│算之利息。 │
│合計│81180 │81180 │31日起至清償│②自101年1月│
│ │ │ │日止按年息 │31日起至清償│
│ │ │ │2.89%計算之 │日止按上開利│
│ │ │ │利息。 │率2.89%之2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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