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致善、呂致中、呂致美、呂致真間請求101年
度六簡調字第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呂致善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以及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
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逐一詳列後
陳報本院。
四、系爭斗六市○○段119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斗六市○○段
792 建號,門牌:斗六市○○路222 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
簿本謄本(全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