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4066號
TPBA,89,訴,4066,200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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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參加人 錠成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
  代 表 人 呂蓮清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錠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伸縮式軟質旅行輪袋(箱)之支撐拉桿結構」 係隨箱體容積之改變而可調整其伸縮桿長度以支撐維持其形態,同時賦予其拉桿 拖行功能,主要於箱體一側之固定容積部位組設一拉桿基座,拉桿基座設有二併 管式基桿,基桿內側管部套插組設拉桿而予拖拉箱體之功能,基桿外側管部則套 插伸縮桿並使其底部樞設於箱體底部輪板延設之樞座上,藉以於調整箱體容積時 ,可一併改變伸縮桿相對關係而得以維持箱體容積形態,並於不使用時,得藉樞 座賦予之樞折功能而收摺縮減箱體體積,據以為此類伸縮式軟質旅行輪袋(箱) 注入一種創新實用之附屬配備等情,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第三人即參加人錠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檢具申准在先之第00000000號 「一種旅行箱具變換置箱段拉長度結構」新型專利案專利公告影本,對之提起異 議。案經被告審查結果,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發給八十八年十 一月三日智專㈨○五○一六字第一四○一○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循 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移送前 來,並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十月十九日、十月二十九日開庭行準備程 序,命原告及被告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錠成股份有限 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育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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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錠成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