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1年度,97號
CHEV,101,彰補,97,201211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97號
原 告 施棟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金龍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