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救字,101年度,3號
CHEV,101,彰簡救,3,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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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世英
相 對 人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玉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 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 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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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