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1年度,383號
CHEV,101,彰小,383,201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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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38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王曉薇(即陳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曉葳(即陳曉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曉薇(即陳曉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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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