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38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王曉葳即陳曉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5月8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2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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