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325號
GSEV,101,岡補,325,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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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歐玟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
萬捌仟柒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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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