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六號
原 告 美商‧飾件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乙○○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參 加 人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 表 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案關係人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由被告機關審定給予 專利,並對外公告。原告則於公告期間對上開審定專利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 不成立之審定,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之訴,是以本案被告機關之勝負對關 係人上開新型專利之權利有立即之影響,爰命其參加本件訴訟,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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