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3366號
TPBA,89,訴,3366,20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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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六號
  原   告 美商‧飾件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乙○○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參 加 人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關係人)
  代 表 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案關係人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由被告機關審定給予 專利,並對外公告。原告則於公告期間對上開審定專利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 不成立之審定,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之訴,是以本案被告機關之勝負對關 係人上開新型專利之權利有立即之影響,爰命其參加本件訴訟,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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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飾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