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1年度,103號
ILEV,101,宜補,103,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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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黃菁寗
被 告 朱芳儀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
促字第52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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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