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907號
原 告 張永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胞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繳裁
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
尚應補繳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