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予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大衛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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